RMZS200107008CJFU7911试论法律对婚姻中“违约者”的处罚腾浪广州市司法学校教研室<正> 婚姻法修改草案第三条规定"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。"第四十五条规定:"对重婚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"第四十六条规定:"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而导致离婚的,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"与现行的婚姻法相比,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不仅禁止重婚,而且增加了禁止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的内容。并目首次提出,夫妻中—方因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而导致离婚的,将承担对无过失方的损害赔偿责任。于是,有人提出异议:夫妻双方不应因婚姻而丧失独立的人格和权利。男女双方都有权决定自己爱或不爱,决定使爱情深化或终结。对于以情感为基础的婚姻来说,法律对其中"违约"—方的惩罚,实在谈不上有何意义,既无根据,亦无效果。对此,笔者不敢苟同。随着人类进步,婚姻形式从最初的群婚制发展到专偶制。在群婚制下,尽管人类对两性关系给予了不同范围的限制;血缘群婚制排除了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,普那路亚群婚制排除了姐妹兄弟之间的通婚,但因人民之声200107D923.9婚姻:6392,群婚制:3850,婚姻法:3753,血缘群婚制:3374,同居关系:2411,一夫一妻制:1999,普那路亚:1737,损害赔偿责任:1298,追究刑事责任:1263,损害赔偿:1057,G;29ELAW0807BBRMZSRMZS2001-07-15中文;G117UN103RMZS20010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