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资料是我省根据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的有关规定,依据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手工汇总资料,经过加工整理、计算编印的第一批资料。内容包括全省和分市(地、州)、县(市、区)的总户数和总人口、常住人口的户口登记状况、人口的性别、民族、文化程度和人口自然变动等主要数字。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1990年7月1日零时。本资料除标明特定时间外,均为1990年7月1日零时数字。资料中所列的常住人口的户口登记状况,是根据《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》第七条规定的“应当在本县、市普查登记的”五种情况的人口分列的。这五种情况是:(1)常住本县、市,并已在本县、市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;(2)已在本县、市常住一年以上,常住户口在外地的人;(3)在本县、市居住不满一年,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一年以上的人;(4)普查时住在本县、市,常住户口待定的人;(5)原住本县、市,普查时在国外工作或学习,暂无常住户口的人。同时规定“常住户口在本县、市,但已离开本县、市一年以上的人,在户口所在地只登记人数,不计入户口所在地的常住人口数内。”1982年人口普查数据,除表11末栏的15岁及以上文盲数使用机器汇总数据外,均为手工汇总数据。为便于资料对比,对1982年人口普查数据,按第四次人口普查时的行政区划进行相应调整(见附录一)。但附录二、三、四中的三次普查数据均为当年的行政区划数据。本资料所列的市(县、区)是按1989年底的行政区划编列的。本资料各项数字,包括驻吉林省的武装警察、边防警察和消防警察。但不包括驻吉林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