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资料是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,以1990年7月1日0时为标准时间,在全省进行的第四次人口普查机器汇总结果。本资料共编十卷及三个附件部分。第一卷提要,第二卷人口城乡分布,第三卷民族,第四卷年龄,第五卷文化程度,第六卷职业、行业,第七卷婚姻,第八卷家庭,第九卷生育,第十卷死亡人口;共分上、中、下三册:上册包括一至五卷,中册包括六至八卷,下册包括九至十卷。此外尚附一:青海省1990年行政区划统计表,附二:主要指标解释,附三:青海省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机构人员名单。还绘制部分统计图,一并印刷在内。本资料中各民族人口,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《各民族名称一览表》列出的民族进行统计的。在普查登记中凡民族名称一览表以外的民族,机器汇总时均列入未识别的民族栏内。第四次人口普查各项数字除出生、死亡和表中注明的以外,均为普查标准时点的人口数。本资料中所列百分比、千分比数字,小数点后均保留两位,由于四舍五入原因,小数点后的尾数相加之和可能与总计略有出入。本资料中对有些表没有数字的部分,做了适当的删除。本资料中行政区划按1990年时行政区划编印,使用时请加以注意。本资料中的市、镇、县人口统计分两种口径制表:第一种口径:市人口:市管辖区域内的全部人口(含市辖镇、不含市辖县);镇人口:县辖镇的全部人口(不含市辖镇);县人口:县辖乡的人口;第二种口径:市人口:设区的市所辖的区人口和不设区的市所辖的街道人口;镇人口:不设区的市所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和县辖镇的居民委员会的人口;县人口:除上述两种人口以外的全部人口。本资料中“各种文化程度人口”是指6周岁及以上的人口,未满6周岁的人口,即使上了学也没有登记在内;本表中“中专”“高中”以下文化程度,均包括毕业、肄业和在校生。“15周岁及15周岁以上文盲半文盲人口”,是指15周岁及以上人口中不识字或识字不足1500个,不能阅读通俗书报,不能写便条的人口(不包括小学正在读书的在校学生)。本资料中“有生育能力妇女”,指15周岁及以上的妇女;但未满15周岁的已婚妇女不包括在内。在出生人口中,包括未满15周岁妇女所生婴儿。本资料由于编印时间仓促,书中不妥之处,请读者指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