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法修改遗憾
吴景明 ; 法人 2013 年 10 期
<正>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9月6日公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修正案草案第二稿,在第一次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并作出相应修改的基础上,第二次向社会征求意见,与第一稿相比较,在保留第一稿已经确立的重大的、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重要和亮点内容的同时,对有的内容进行了删除,增加了一些重要内容,但仍有大家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在二稿中没有体现。首先,保留的内容有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保护、经营者保障经营场所安全的义务、经营者对缺陷产品的的警示召回义务、明码标价义务、瑕疵产品的经营者负举证责任的义务和三包义务、经营者对格式合同加以提示和说明的义务、非现场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(本文共计 1 页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