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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表委员履职不能“兼”
丁爱萍 ; 法治与社会 2009 年 03 期
<正>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审议了《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(修改草案)》,其中,新增了一个条款,"一年内,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、分组会议的次数总计不足三分之二的委员,应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"。此外,"未经批准连续三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,应当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"。(本文共计 1 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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