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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大代表不宜实行异地当选
沈彦科 ; 法治与社会 2012 年 11 期
<正>河南省潢川县出现的李万均异地当选人大代表的事件,尽管法律没有严格的限定,但从实际工作的需要和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理解,异地当选人大代表不切合实际,笔者认为,除因工作需要下派参加选举的人员外,其他人员不应实行此种异地选举人大代表的方式。一是受法律规定限定。根据《地方选举法》规定的选区划分原则,其选(本文共计 1 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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