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激活地方人大质询权的路径探析
柯兰 ; 法治与社会 2013 年 12 期
<正>在2010年的全国人代会上,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出,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。此消息一经发布,媒体普遍猜测,一直被"束之高阁"的人大"质询权"将被高调"激活",其中释放的监督能量,将使人大的"图章"变"硬"。然而,三年多时间过去了,专题询问已成为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常态性监督手段,而质询权却基本上处于"休眠"状态。质询,简单地说,是人大代表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监督和问责"一府两院"的一种方式。假如政府有哪项工作做得不好,或者群众不清楚,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要求政府接受质询,作出解释。所以,质询最基本的功能就是知情,让人大代表知道和了解政府做了什么工作,怎么做的,效果好不好;其次,是改正,即人大有责任督促政府改正那些引起社会不良反响的工作。因此,如果质询权正常运用的话,对于增强质询对象的责任感,督促质询对象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,促进"一府两院"依法行政、公正司法,是能够起到较好的监督作用的。(本文共计 2 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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