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好,欢迎来到中国知网! [ 登录] [注册]
时政杂谈|财经理财|家居装饰|人文精神|人物巡礼|文化交流|服饰美容|我爱我家|家庭收藏|数字生活|文粹欣赏|法制天地
数据加载中......
代表资格应终止于公告之时
滕修福 ; 法治与社会 2013 年 12 期
<正>关于代表资格终止应该从何时算起,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法律专家主编的"导读与释义"也有所不同。2010年3月由李飞主编的《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〉导读与释义》认为:"被罢免代表,其代表资格应当自罢免决议通过时生效。对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,罢免决议通过后还需要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、公告。这是为了便于公告社会,使得社会能够知晓该事件,同时,也便于各级人大开展新的工作,如重新确定本级人大的实有人数、会(本文共计 2 页)
查看全文
关于我们 CNKI荣誉 版权公告 客服中心 在线咨询 用户交流 用户建议

京ICP证040431号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(京)字008号
© 2023 中国知网(CNKI)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4875号
《中国学术期刊(光盘版)》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
KNet平台基础技术由KBASE 10.0提供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