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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文书不能排斥模糊语言
张虹霞 ; 逻辑与语言学习 1991 年 02 期
<正> 司法文书,是我国各级司法机关(公、检、法、司等)根据事实、法律,按照诉讼程序处理案件中所制作的具有特定格式的文字材料。由于司法文书一字一句都要着眼于法,就形成了准确、精炼、鲜明、具体的语言特色。毫无疑问,在语言运用方面,“准确”是第一位的。可是.在某些司法文书教材或论著中,有这样一种观点:司法文书的语言必须绝对准确,因此不能使用模糊语言。笔者认为,作如是之说颇不妥。下面就此议论一二。(本文共计 3 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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逻辑与语言学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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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1年02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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